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01
一、申请政策
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 [2013]5号)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
二、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流程及时限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流程及时限
注:1、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保障性住房审核时限;
2、市、区、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已婚家庭成员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承租公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腾退房屋凭证及复印件;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 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诚信申报并出具书面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8. 低保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提供《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生活困难家庭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9.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
10.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1.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2.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3.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困难证;
1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五、街道(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地点及电话